11月25日下午,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接到一個電話,公司一個勞務派遣員工吳某在去見客戶回來的路上發(fā)生車禍受了輕傷,在醫(yī)院簡單處理后回家休息了,現(xiàn)在想申請工傷。隨后根據(jù)公司了解該員工在會見客戶期間,有喝酒的情節(jié),屬于飲酒駕駛。這樣的情況能否申請工傷呢?這種情況下,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有什么區(qū)別沒有。
解說:
這個案例中傷者屬于飲酒駕駛,這里區(qū)分于酒醉駕駛,先來說說飲酒駕駛和酒醉駕駛的區(qū)別。
1、飲酒和醉酒,在交通行政違法行為處理中有區(qū)別:飲酒是指車輛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L的駕駛行為;醉酒駕駛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/100mL的駕駛行為。
2、飲酒和醉酒駕駛,行政處罰不同:
(1)飲酒后駕駛即酒后駕駛: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;
(2)醉酒后駕駛: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
(一)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;
(二)【醉酒導致傷亡的】;
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
如果按照相關的規(guī)定當時酒精含量比較少的話,是可以申請工傷的。但實際情況是,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報工傷后,被勞動局駁回。該員工由于酒后駕車,違反交通法規(guī),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。因其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,還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。根據(jù)上述文件的規(guī)定,他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傷,雖然是在工作崗位上的負傷,但不能認定為工傷,更不能享受工傷待遇。
另外在工傷認定上,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是沒有區(qū)別的。